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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49-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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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49-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 标准体检与查新报告
正式发布日期
2008-11-19
正式实施日期
2009-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D11
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
13.100

📑 标准核心属性与编制信息

主管部门 /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主要起草人员 宋元明、刘向东 等
国际标准采标情况 自主编制,未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最后同步校验时间 2026-09-30
权威标准深度数字化解析 实验方法与设备物资资产库

标准深度技术解析与标准化生产储备

标准代号:AQ 1049-2008
联动知识图谱与储备库: 🔬 分析方法库 ⚙️ 仪器条件库 🎯 检测成分库 (CAS/离子) 🧪 试剂标准品库 (CRM/CAS) 📦 耗材配件库 📋 样品基质库
1
修订条款
有关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2煤层瓦斯 4。
2
修订条款
1 所有瓦斯煤样均应做煤的工业性分析,测定气体成分和含量,详细描述煤体结构。 4.1.2.2对属于沼气带、氮气一沼气带及CO。含量超过5 m3/t的井田,勘探阶段对每个主要可采煤层应增补5个以上瓦斯煤样点.并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p)、吸附常数(n,6)、煤 }L隙率和渗透率、煤层瓦斯压力(钻孔中测定)等参数。 4.1.2.3应对矿井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和评价。 4.1.3煤尘爆炸危险性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2~3个样品送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做出有无煤尘爆炸危险性的明确结论。 4.1.4煤层自燃倾向性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3~6个样品送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试验,确定煤层自燃倾向性。 4.1.5井田水文地质 4.1.5.1应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床水文地质类型(条件)。 4.1.5.2应预算出初期开采阶段煤矿地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1.5.3应预测煤矿地下涌水量的变化趋势和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 AQ 1049--2008 4.1.6露天矿勘查 4.1.6.1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和最下一个煤层底板深度,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主要断层和褶曲产状。 4.1.6.2应确定露天边坡类型,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岩性、水理性质及物理力学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工程地质勘探及岩土物理力学试验作为下步设计依据。 4.2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3
修订条款
1 应由具备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 4.2.2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储量备用系数,必须符合GB 50197--2005、GB 50215--2005的相关规定。 4.2.3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 4.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3.1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并按规定通过评审。 4.3.2应对煤矿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其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结论。 4.4建设单位业绩报告 4。
4
修订条款
1 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办煤矿历史、灾害类型、生产能力及近3年发生特大事故情况等内容。 4.4.2必须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 5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5.1基础材料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应符合本标准 4.1、4.2、4.3、4.4的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项目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灾害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不能通过安全核准。 5.2建设单位 5。
5
修订条款
1 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之一) 的矿井,必须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或参与建设。 5.2.2建设单位直属(包括控股)的生产煤矿、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6
修订条款
3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耳;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5.3设计生产能力 5.3.1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104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10 5t/a,布置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 5.3.2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105t/a。 5.3.3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106t/a。 5.3.4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本标准5.3.1、5.3.2、5.3.3规定的同类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5.4开采深度 5.4.1新建煤矿项目(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 000 m。 5.4.2改扩建煤矿项目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 200 m。 AQ 1049--2008 5.5矿井瓦斯等级确定 5.5.1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 nFl3/t及以上,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5.5.2地质勘查报告预测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5.5.3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5.5.4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5.6老窑及其他煤矿 5.6.1应查明井El内和邻近区域现有矿井、老窑的分布与开采情况,基本确定各类采空区范围及其积水情况。 5.6.2井田范围内不得有正在开采的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 5.6.3在垂直方向上,本井田范围内不得有相互重叠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 1049--2008 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100029) 罔址:∞ 煤炭工业出牍社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开本880mm×1230mm 1/16 印张1/2 字数6千字印数1,001--3,000 Z009年1月第1版 Z009年4月第2次印刷 15 5020·350 社内编号6055 定价10.oO元版权所有违者必究本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等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
核心起草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矩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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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正式发布:2008-11-19 实施施行: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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