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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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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已废止或失效

该标准经主管部门通报已作废或停止执行,请核实最新标准代号以确保合规。

已废止/被代替 行业标准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HJ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 标准体检与查新报告
正式发布日期
2008-12-31
正式实施日期
2009-04-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z
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
01.040.13

📑 标准核心属性与编制信息

主管部门 /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归口技术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以正式出版纸质文本为准
主要起草人员 以正式出版纸质文本为准
国际标准采标情况 自主编制,未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最后同步校验时间 2026-09-30
权威标准深度数字化解析 实验方法与设备物资资产库

标准深度技术解析与标准化生产储备

标准代号:HJ 2.2-2008
联动知识图谱与储备库: 🔬 分析方法库 ⚙️ 仪器条件库 🎯 检测成分库 (CAS/离子) 🧪 试剂标准品库 (CRM/CAS) 📦 耗材配件库 📋 样品基质库
1
修订条款
计算, 如污染物数i 大于1,取P 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 1 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 Pmax≥80%,且 D10%≥5 km 二级其他三级 Pmax<10% 或 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5。
2
修订条款
3 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
修订条款
1 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4
修订条款
2 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
修订条款
3 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HJ2.2-2008 6 5。
6
修订条款
4 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7
修订条款
5 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8
修订条款
6 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9
修订条款
4 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本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10
修订条款
5 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11
修订条款
4 评价范围的确定 5。
12
修订条款
1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 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 矩形区域。
13
修订条款
2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14
修订条款
3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 的范围。
15
修订条款
5 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16
修订条款
6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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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 6。
18
修订条款
1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 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
19
修订条款
2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20
修订条款
2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 6。
21
修订条款
1 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 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22
修订条款
2 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HJ2.2-2008 7 6。
23
修订条款
3 污染源调查内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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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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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 a) 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b) 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c) 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 d) 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0~1, 一般可按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参见附录C 表。
26
修订条款
2 点源调查内容 a) 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 b) 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 c) 烟气出口速度(m/s); d) 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 e) 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f) 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g) 点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 表 C.2。
27
修订条款
3 面源调查内容 a) 面源起始点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 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 c) 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 矩形面源:初始点坐标,面源的长度(m),面源的宽度(m),与正北方向逆时针的夹角,见图 4 矩形面源示意图; e) 多边形面源:多边形面源的顶点数或边数(3~20)以及各顶点坐标,见图 5 多边形面源示意图; f) 近圆形面源:中心点坐标,近圆形半径(m),近圆形顶点数或边数,见图 6 近圆形面源示意图。 各类面源参数调查清单表参见附录C 表 C.3~表 C.5。 HJ2.2-2008 8 注:(Xs,Ys)为面源的起始点坐标、Angle 为面源Y 方向的边长与正北方向的夹角(逆时针方向)、Xinit 为面源X 方向的边长、Yinit 为面源Y 方向的边长。 图 4 矩形面源示意图注:(Xs1,Ys1)、(Xs2,Ys2)、(Xsi,Ysi)为多边形面源顶点坐标. 图 5 多边形面源示意图 (Xs2,Ys2) (Xs1Ys1) (Xsi,Ysi) X Y HJ2.2-2008 9 注:(Xs,Ys)为圆弧弧心坐标、R 为圆弧半径。 图 6 近圆形面源示意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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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4 体源调查内容 a) 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 体源高度(m); c) 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 体源的边长(m)(把体源划分为多个正方形的边长,见图 7、图8 中的W); e) 初始横向扩散参数(m),初始垂直扩散参数(m),体源初始扩散参数的估算见表 2。 f) 体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 表 C.6。 表 2 体源初始横向扩散参数的估算源类型初始横向扩散参数单个源 σy0=边长/4。
29
修订条款
3 连续划分的体源(见图 7) σy0=边长/2。
30
修订条款
15 间隔划分的体源(见图 8 ) σy0=两个相邻间隔中心点的距离/2.15 表 3 体源初始垂直扩散参数的估算源位置初始垂直扩散参数源基底处地形高度H0≈0 σz0=源的高度/2。
核心起草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矩阵: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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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代际更迭与生命周期时间轴

自立项制定发布以来的历次版本替代演进历史链条

共 2 个代际版本
HJ T2.2—93 ↗ 已废止
被代替的历史老版本
前代历史版本
正式发布:未列明 实施施行:未列明
HJ 2.2-2008 废止
● 现行有效版本 (当前页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正式发布:2008-12-31 实施施行: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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