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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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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6.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标准体检与查新报告
正式发布日期
官方未列示
正式实施日期
2019-03-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暂未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
暂未分类

📑 标准核心属性与编制信息

主管部门 /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技术委员会 由主管部门直管或未单设
主要起草单位 以正式出版纸质文本为准
主要起草人员 以正式出版纸质文本为准
国际标准采标情况 自主编制,未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最后同步校验时间 2026-10-04
权威标准深度数字化解析 实验方法与设备物资资产库

标准深度技术解析与标准化生产储备

标准代号:HJ 996.1-2018
联动知识图谱与储备库: 🔬 分析方法库 ⚙️ 仪器条件库 🎯 检测成分库 (CAS/离子) 🧪 试剂标准品库 (CRM/CAS) 📦 耗材配件库 📋 样品基质库
1
修订条款
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10%); b)辅料类型相同; c)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30%。
2
修订条款
3 污染物排放量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1 100 D d           收集无组织 (4) 式中: D 无组织——核算时段内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产生量,t; η 收集——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收集效率,%。
3
修订条款
1 一般原则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4
修订条款
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 75、HJ 76、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式(5)计算。 -9 1 = 10 n i i i D Q     ( ) (5) 式中: 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ρi——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 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3; Qi——标准状态下第i 小时干烟气排放量,m3/h; 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5
修订条款
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 9 1 ( ) 10 n i i i q D t n        (6) 式中: D——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 ρi——标准状态下第i 次监测废气中某种污染物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3; qi——标准状态下第i 次监测小时废气量,m3/h; n——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 t——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6
修订条款
4 产污系数法 5。
7
重要变更
1 一般原则制糖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81 号),见附录B。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制糖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的产污系数代替。
8
修订条款
2 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7)计算。 3 S A 1 10 100 100 D B G                收集去除 (7) 式中: D——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或废气排放量,t(对于污染物),或103m3(对于废气量, 标态); BS——对于颗粒粕干燥器,核算时段内实际燃料消耗量,t 或104m3; GA——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对于污染物,单位为kg/t(固体燃料),或kg/104m3(气体燃料); 对于废气量(标态),单位为m3/t(固体燃料),或m3/104m3(气体燃料); η 收集——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的收集效率,%; η 去除——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对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9
修订条款
5 非正常排放下的源强核算 5。
10
修订条款
1 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具有有效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时,采用式(5)或式(6)计算。
11
修订条款
2 物料衡算法颗粒粕干燥器非正常排放时的二氧化硫源强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见5.1。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0 计算。
12
修订条款
3 类比法新(改、扩)建工程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装置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见5.2.2。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0 计算。
13
修订条款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
14
修订条款
1 物料衡算法 6。
15
修订条款
1 一般原则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各生产装置、综合废水产生和排放量核算。
16
新增内容
2 废水产生量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采用式(8)计算。 y x s c z g h d = d +d d d d d d      水 (8) 式中: d 水——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m3; dy——核算时段内原辅材料带入的水量,m3; dx——核算时段内补充的新鲜水量,m3; ds——核算时段内反应生成的水量,m3; dc——核算时段内产品带出的水量,m3; dz——核算时段内蒸发损失的水量,m3; dg——核算时段内固体废物带出的水量,m3; dh——核算时段内装置回用水的水量,m3。 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为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的总水量,采用式(9)计算。 1 2 3 d = d d d d     总水 (9) 式中: d 总——核算时段内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m3; d 水——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m3; d1——其他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m3; d2——生活污水量,m3,可参考GB 50015; d3——污染雨水量,m3,采用式(10)计算;   S 3 S 1 1000 n i i F d = H   (10) 式中: FS——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区面积,m2; HS——核算时段内第i 次降雨深度,mm,宜取15mm~30 mm; n——核算时段内降雨次数,量纲一的量。
17
修订条款
3 废水排放量核算时段内废水排放量采用式(11)计算。 1 100 D d          回用水总 (11) 式中:D 水——核算时段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量,m3; d 总——核算时段内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m3; η 回用——核算时段内全厂废水回用率,%。
核心起草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矩阵: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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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代际更迭与生命周期时间轴

自立项制定发布以来的历次版本替代演进历史链条

共 1 个代际版本
HJ 996.1-2018 现行
● 现行有效版本 (当前页面)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正式发布:未列明 实施施行: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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