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 (Scope)
本文件规定了硫精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经重选、浮选所得,以供制造硫酸和提炼硫磺等使用的硫精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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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淘汰
——删除了“ 同一检验批硫精矿颜色有明显差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取样检验,并按其测定结果判定品级”(见2009 年版的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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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增加了“硫精矿水分或粒度不合格的,该批判为不合格(见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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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增加了“硫精矿外观质量不合格的,该批判为不合格(见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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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增加了“运输中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贮存要求防暴晒、防雨淋、防污染”(见7.1 和7.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山西铜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紫 std.miit.go std.miit.go std.miit.go YS/T 337—20XX 3 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攸红、束斌强、肖子廉、潘晓玲、彭康、张光华、罗升、夏珍珠、蒋传生、 方远、胡仙凤、阮华东、黄新强、陈春泉、叶正雄、谢辉、胡凡、杨威、马丽君、徐苗、罗付兴、 俞金生、王金玮、王郭亮、龚新宇、杨文武、程建农、张慧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4 年首次发布为YS/T 337-1994,1998 年第一次修订,2009 年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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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std.miit.go std.miit.go std.miit.go YS/T 337—20XX 4 硫精矿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硫精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经重选、浮选所得,以供制造硫酸和提炼硫磺等使用的硫精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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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变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60 硫铁矿和硫精矿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GB/T 2461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水分的测定重量法 GB/T 2462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有效硫含量的测定燃烧中和法 GB/T 2463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全铁含量的测定硫酸铈容量法和重铬酸钾容量法 GB/T 2464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砷含量的测定Ag-DDTC 分光光度法 GB/T 2465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氟含量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2467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铅含量的测定 GB/T 2468 硫铁矿和硫精矿中锌含量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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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4 产品分类硫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五个品级: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和五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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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化学成分硫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 的规定。 std.miit.go std.miit.go std.miit.go YS/T 337—20XX 5 表1 硫精矿的化学成分名称品级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主含量,不小于杂质 a,不大于有效S As F Pb+ Zn 硫精矿一级品 45 0.02 0.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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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30 二级品 43 0.04 0.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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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60 三级品 41 0.20 0.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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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20 四级品 38 0.40 0.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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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00 五级品 35 0.80 1.20 2.50 a 硫精矿中铁含量应报分析数据,用户对产品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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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3 外观质量硫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同批硫精矿要求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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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硫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以下标准的规定进行: a)硫精矿中有效硫的测定按GB/T 2462 的规定进行; b)硫精矿中全铁的测定按GB/T 2463 的规定进行; c)硫精矿中砷的测定按GB/T 2464 的规定进行; d)硫精矿中氟的测定按GB/T 2465 的规定进行; e)硫精矿中铅的测定按GB/T 2467 的规定进行; f)硫精矿中锌的测定按GB/T 2468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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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2 硫精矿中水分的测定按照GB/T 2461 的规定进行;硫精矿粒度测定采用0.6mm 标准筛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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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硫精矿应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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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 应以书面形式,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 天内向供方提出,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std.miit.go std.miit.go std.miit.go YS/T 337—20XX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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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2 组批硫精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的产品组成。汽车交货时每一检验批批重应不大于 100t,火车交货时每一检验批批重应不大于700t,船板交货时每一检验批批重应不大于3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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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3 检验项目每批硫精矿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及外观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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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4 取样和制样硫精矿化学成分的取、制样按GB/T 2460 的规定进行,由供方取样,需方监督。每一检验批所采试样一式三份,供方、需方、仲裁各一份。双方协议仲裁样的保存方,保存期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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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1 检验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并按照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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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2 硫精矿化学成分分析检验结果与表1 进行比对,按低等级定级,出现一项不符合五级品要求的即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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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3 硫精矿水分或粒度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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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4 硫精矿外观质量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核心起草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矩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山西铜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
归口管理: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